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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凭企业名单验放,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
    发布时间:2020-04-25 21:50:00  来源:  浏览:3191次

    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0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自2020年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第12号公告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第12号公告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此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第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第5号公告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第5号公告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第12号公告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第12号公告还规定,对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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