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海关总署以2020年第108号公告,公布了世界海关组织91项商品归类决定,这些归类决定均由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而来。归类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一、“烟弹”商品归类
根据W2020-8号商品归类决定,单独报验的“烟弹”(英文名称Tobacco capsule)归入税则子目2403.99。
二、“烟弹”商品信息
上述W2020-8号归类决定所指“烟弹”的具体商品信息如下:
烟弹(见图1),单独报验,用于特定的电子加热设备。这种加热设备由烟弹仓和电池两部分组成。
图1,.烟弹及其设备(设备不在归类范围)
烟弹呈圆柱形(长22.9mm,直径9.5mm/8.4mm),聚丙烯外壳,内有约0.31克粒状再造烟草、水、香精、碳酸钾及其他助剂的混合物,以及一个醋酸纤维素制的烟嘴。烟弹总重约0.56克。
使用时,烟弹需插入烟弹仓的末端。烟弹仓中含有丙二醇、甘油和水组成的液体。烟弹仓接上电池后,将烟弹部分放入口中吸食。吸食时,电池部分的传感器激活,烟弹仓内部开始加热,使其中的液体蒸发。蒸汽经过烟弹(见图2)时将粒状再造烟草加热,并吸收其释放的香精和尼古丁。产生含有尼古丁的气溶胶(蒸汽)时烟草没有被点燃。
图2.烟弹
三、烟弹与卷烟进口税对比表
最惠国税率% |
增值税率% |
消费税率 |
|
卷烟(24022000) |
25 |
13 |
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70元人民币,56%+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70元人民币,30%+150元/标准箱 |
烟弹(24039900) |
57 |
13 |
30% |
注:上表数据以2020年度最新进口税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