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增值税降税清单。
根据2020年第39号公告附件,列入第二批增值税降税清单的抗癌药品制剂有39项、原料药6项,列入第二批增值税降税清单的罕见病药品制剂有14项。该公告也对第一批清单(分别是第一批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罕见病药品)涉及的海关税号进行了修正,并予以发布(见该公告附件2)。
根据2020年第39号公告及相关通知,从202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第二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对进口第二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方便于了解相关公告及通知内容,现将第一批与第二批实施情况作一对比,如下表:
第一批与第二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增值税降税对照表
第一批 |
第二批 |
第一批修正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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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品 |
制剂药103项、原料药51项 |
制剂药39项、原料药6项 |
制剂药11项 |
罕见病药品 |
制剂药21项、原料药4项 |
制剂药14项 |
制剂药1项 |
实施时间 |
抗癌药品:2018年5月1日 罕见病药: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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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 |
2020年10月1日 |
相关阅读: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