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2020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成交计量单位等申报事项。
其中增列的商品编码主要包括: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3002.2000.11 |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 |
3002.2000.19 |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原液。 |
3002.1500.50 |
以免疫制品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
3822.0010.20 |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 |
3822.0090.20 |
其他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 30.02的货品除外。 |
公告详细解释了此次新增疫情防控物资商品编码对应商品的具体名称,成交计量单位的申报要求和商品编码“6210.1030.10”的适用范围。此次公告新增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物资商品编码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详情可见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