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2021年4月15日,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
此次正式交存,其依据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二十章“最终条款”之第五条“保管方”、第六条“生效”。
延伸阅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二十章“最终条款”摘录:
“第五条 保管方
一、本协定及其任何修订文本应当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兹被指定为本协定保管方。保管方应当及时向每一签署方和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提供本协定正本及其修订文本经核证的副本。
二、保管方应当及时向每一签署方和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通报下列事项,并且提供日期和副本:
(一)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订)和第二十章第九条第四款第(二)项(加入)作出的通知;
(二)根据第二十章第六条(生效)交存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
(三)根据第二十章第七条第一款(退出)提出的退出通知;
(四)根据第二十章第九条第二款(加入)提交的加入本协定的请求;以及
(五)根据第二十章第九条(加入)交存的加入书。
第六条 生效
一、本协定应当遵循每一签署方依照其各自适用法律程序核准、接受或批准。一签署方的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应当交存于保管方。
二、对已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的签署方而言,本协定应当在至少六个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和三个非东盟成 员国签署方向保管方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60天后生效。
三、在本协定生效后,本协定应当在任一其他签署方向保管方交存其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60天后对该签署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