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发布 > 信息发布
    我国消费税概述及消费税税目税率政策沿革
    发布时间:2023-12-31 12:58:00  作者:王亚萍  浏览:351次

    消费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消费税系1994年税制改革时在流转税框架内新增的税种。作为一种价内税,消费税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自发调节不足之手段,旨在引导公众形成低污染、低能耗之消费习惯。根据消费税法规、政策,作者制作了《消费税税目税率一览表》,供参考使用。

    消费税税目税率及政策沿革一览表(20231215更新)

    税目 税率 法规依据+备注
    生产(进口、委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现行法规政策及实施时间 备注(含2009年后已被更新的历史税率法规政策)
    托加工)环节
    工业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条)
    56%+0.003元/支 11%+0.005元/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实施时间2015年5月10日 1、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7号 关于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
    2、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号(关于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执行中有关问题),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条)
    36%+0.003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4.电子烟 36% 1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实施日期:2022年11月1日
    1.白酒 20%+0.5元/500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或者500毫升) (财税〔2006〕33号),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
    2.黄酒 240元/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
    3.啤酒 (1)甲类啤酒
    每吨啤酒出厂价≥3000元
    250元/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

    (2)乙类啤酒
    每吨啤酒出厂价<3000元
    220元/吨


    (3)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250元/吨


    4.其他酒
    (葡萄酒等,不包括调味酒)
    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号)

    高档化妆品 高档化妆品
    单价≥10元/克或15元/片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实施日期:2016年10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实施日期:2022年6月2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实施日期:2016年10月1日,已失效。
    根据财税〔2016〕103号的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
    及珠宝玉石 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鞭炮、烟火 鞭炮、烟火 15%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实施时间1993.12.27 实施
    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实施时间:2015年1月13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
    2、海关总署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实施时间:2014年12月13日;
    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6号 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实施时间:2014年11月29日;
    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关于再次明确成品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计量事宜,实施时间:2010年7月26日;
    5、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5号 关于具体实施调整后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暂缓征收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2日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2日
    6.润滑油 1.52元/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实施时间:2015年1月13日
    7.燃料油 1.20元/升


    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为250毫升的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实施时间2014年12月1日;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实施时间2014年12月1日
    小汽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实施时间:2016年12月1日
    (2)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 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实施时间:2016年12月1日
    (3)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驾驶座≤23座)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照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规定征收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实施时间2016年12月1日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实施时间2006年04月01 日;

    高档手表
    每只销售价格≥10000元
    2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

    游艇
    艇身大于等于8米小于90米
    10%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实施时间2006年04月01日。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电池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1)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高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2)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3)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涂料 4%


    施工状态下VOC≤420克/升免征

    注意事项:

    1.消费税税率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2.各品类消费税税率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税率请参考相关政策法规。

    3.消费税征收范围如有变动,请密切关注相关政策通知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6 0174 4628(同微信)

      邮箱:yaping.wang@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