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出口管制政策对于企业合规运营、国家战略安全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助力进出口贸易企业及相关领域的从业者能够精准、便捷地把握出口管制政策动态,为其提供全面指引,确保出口活动合法合规,兰迪海关财税团队按照效力层级从高到低,对现行有效的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进行了细致梳理。
本汇编涵盖4部法律、3部行政法规、5部规章及26部规范性文件,旨在系统梳理我国出口管制体系。无论是法律层面的《出口管制法》,还是针对性极强的专项法规,如导弹技术、两用物项等关键敏感领域的出口管制条例,均有整理,其内容全面、系统,能够清晰知晓不同层级政策的适用范围与侧重点,全面呈现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法规体系架构与内容,各层级文件紧密配合、协同作用,从法律原则到操作细则、从一般规定到特殊情形、从国内管控到国际合作,全方位规范出口管制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合法贸易筑牢制度根基,欢迎大家收藏、浏览。
其中,本汇编主要内容的说明总结如下:
一、法律奠基管制框架
《出口管制法》作为核心法律,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及其他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范围,确立统一管制制度,涵盖管制清单制定、出口许可、最终用户和用途管理等核心机制。该法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明确违法责任,为出口管制执法提供坚实法律依据,是整个出口管制体系的根本遵循。
二、行政法规细化管制领域
1. 军品出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范军品出口秩序,明确军品定义及纳入管理清单的要求,规定军品贸易公司资质审批、出口许可、合同审查等流程,严禁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并对违法者设定严厉处罚,确保军品出口符合国家战略与安全需求。
2. 核出口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聚焦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严格限制敏感核物项出口,规定出口审查准则、专营单位职责、许可证申领及海关监管程序,对违法出口行为依法惩处,防止核扩散风险。
3.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1日施行)针对具有军民两用特性物项,依国家安全与国际义务制定政策、清单及管制措施,实行许可制度,强化最终用户与用途管理,构建管控名单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对违法者处罚,保障管制有效实施。
三、规章规范操作流程
1. 经营登记与许可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导弹相关物项出口经营登记,明确登记条件、程序,确保经营者合法合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章规定许可证申领、签发、使用及特殊情况处理细则,保障进出口管制精准执行。
2. 通用许可与合规指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经营者提供通用许可便利,规范申请、审查、使用及监督流程;《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建立合规制度,涵盖政策声明、风险评估、审查程序等要素,助企业防范风险、提升竞争力。
四、规范性文件补充动态调整
众多规范性文件对管制清单、技术参数、管制措施等补充细化或依国际形势与政策动态调整。如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印发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明确军品范畴;商务部等部门针对特定物项或国家发布公告,如对朝鲜出口管制清单、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等,确保管制适应形势变化,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
附:出口管制政策汇编目录如下:
一、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修正主席令12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6号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
三、规章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发布);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发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并重新发布);
四、规范性文件
(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科工法[2002]828号);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240号;
(三)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关于海关编码2924230010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五)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六)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07年第46号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七)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13年第59号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八)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15年第14号 修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九)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2号 关于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十)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号 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十一)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07〕46号 关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十二)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公告2017年第85号发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修订;
(十三)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号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十四)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36号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十五)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018年第1号(关于发布《核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十六)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
(十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十八)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商办安管函[2021]209号);
(二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十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商办安管函〔2023〕35号);
(二十二)商务部关于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安管函〔2023〕446号);
(二十三)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二十四)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
(二十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关于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二十六)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