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在线互动 > 详情
    出口保税区的货物再进口是否构成出口退税
    提问时间:2019-10-31 12:06:33  提问用户:186****1941  浏览:2053次

    用户提问:

    老师您好,我们有货物需要出口到保税区内,接收方为区内仓储企业。之后根据市场情况,货物找到国内下家后还需要再进口。 请问这样的出口是否属于复合出口退税的情况,是否需要向境外公司进行收汇等手续

    海关律师回答:

    “保税区”不等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以下七种特殊监管区才享受入区退税: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