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验。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请查阅《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及《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质检检[2004]第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