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调整后的行邮税率表中,个人携带进境自用合理范围内的奶粉,超出免税标准的,按200元人民币/千克的完税价格标准征税;实际价格超出该标准的,另行确定完税价格。根据您所描述,实际价格未超过完税价格的2倍,直接按该标准征税。该公告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