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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不及在法院指定时间内提交化验报告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3-07-09 08:38:42  浏览:1267次
    问:您好。我司就一宗纳税争议案件向法院起诉了海关,在开庭之前法院要求双方在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时提交所有的材料,但是我司认为其中一份比较重要的化验报告暂时还无法拿到。请问在证据交换日以后还有机会提交这份证据吗?谢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所以,行政诉讼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仍可以提交,但须有正当事由并经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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