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因一宗纳税争议案件向法院起诉了海关。为了证实货物来源的证据,我司打算向法院提交与国外供货商进行业务来往的电子邮件,请问对于此类电子证据,我司在提交的时候应当符合什么要求?谢谢。
答: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