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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价格磋商审定的完税价格可以作为海关处罚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6-06-30 12:00:20  浏览:1819次

    问:我司进口货物申报的价格,海关认为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要求我司进行价格磋商,最后磋商的结果比我司申报价格多了近10%,海关是否会以原申报是低报价格为由处罚我司?


    答: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海关审价办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一定的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启动磋商程序的前提是海关认可纳税义务人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规则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纳税义务人有申报不实的行为,就不应当启动磋商程序,而应是接按申报不实处理。如果纳税义务人其它应当申报的项目都如实申报,不能以经磋商的完税价格作为价格不实的依据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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