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实施条例。”请问怎么理解这一条文,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还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所限定的是否包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只针对“走私行为”,这一限定是为了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而对“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进行了细化规定,都是行政处罚处理的行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