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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国” ?
    发布时间:2017-05-18 09:45:00  浏览:10032次

    问:您好,我司为一家外商独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从日本进口料件品名为未曝光的感光胶片,商品编码为37024229。此进口的料件经我们中国工厂加工裁切成不同形状的成品,成品品名为光绘胶片,商品编码为37013029。中国工厂加工工艺只是做了裁切加上国内捆包材即完成成品出口,请问这样的出口成品在出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国是打中国还是打日本?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该条件第六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同时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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