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之前因为带水货被海关查到几次,并被处罚,后来海关一直没有送达,现在又被海关查到,他们说因已达三次,需对我进行刑事立案,但是我认为海关程序违法,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我想撤诉,请问法院准许撤诉需要什么条件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撤诉,需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被告书面告知法院更改行政行为,第三人无异议。
延伸阅读: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的条件: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