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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获得中国瑞士“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发布时间:2017-10-31 13:34:47  浏览:3039次

    问:您好。我司在海外的主要客户主要集中在东欧,现在有意开拓瑞士市场。听说如果我司“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可以自行出具的中瑞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可以瑞士享受优惠税率。那么如何才能如何获得中国瑞士“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现为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延伸阅读:

    关于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第3.16条   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一、缔约一方可在本协定项下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允许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出口方依照国内法核准并管理该方的经核准出口商。

    二、经核准出口商应按照协定附件四所示的文字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应当包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应当按照出口方的法律规定,由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印刷在发票或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商业单证上,确保其包含足够详尽的信息以便于辨认相关产品。

    三、原产地声明有效期应自在发票或进口方海关认为有效的其他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在每年3月31日前,出口方应当向进口方提供上一年出具原产地声明的每个经核准出口商的名称、注册号码、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等信息。缔约一方如发现存在与另一缔约方所提供信息不符的情形,应提请另一缔约方对该差错开展调查或澄清。为便利上述信息的交换,缔约双方应致力于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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