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同样是伪报原产地逃避保证金,为何逃避反补贴保证金就是偷逃税款,而逃避反倾销保证金就可以不计入偷逃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为临时反补贴措施的保证金属于特别关税(临时反补贴税),决定部门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而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保证金属于通关事务担保措施,决定部门是商务部。二者层级不一样,性质也不一样。因此,偷逃反补贴保证金属于偷逃国家税款,而偷逃反倾销保证金,不一定构成偷逃国家税款。
延伸阅读: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担保两种形式;相应决定部门不同。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只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通过担保)一种形式。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第三十条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