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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后会有书面协议证明双方的和解内容吗?
    发布时间:2018-02-28 14:43:35  浏览:1710次

    问题描述:因为海关处罚问题提出了行政复议,现在原来的海关联系我们说可以考虑复议中提出的变更处罚申请,但是需要我们主动撤回复议,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会有个书面的东西确认双方的和解内容,以便作为和解内容的证据?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行政争议解决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延伸阅读:

    关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

    "第八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中载明和解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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