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请香港的水客携带瑞士产的手表到中国境内,在实体店、网店上销售。后来被海关查到了,老板、公司财务等几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我查了一下,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商品编码91012100),最惠国关税是11%、增值税16%、消费税20%;但是中国-瑞士协定优惠关税税率为7.4%。请问海关计核时是否会适用优惠协定税率?
中国海关律师网:目前司法实践,很多海关计核部门即使查清了原产地仍以“没有向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为由,以最惠国关税计核偷逃税额,但这一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的规定,人为地加重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予以纠正。本律师认为应当适用优惠协定税率,具体理由可以参阅吴国雄律师《以案说法|走私农产品查明走私货物原产地之后适用优惠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