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进口铅精矿被海关委托的机构鉴定为富铅渣,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公司老板及几名员工被拘留、逮捕。海关缉私局将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给被关押的当事人,有的当事人拒绝签字,有的当事人则签字了。请问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是不是表示认可了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承认走私废物罪的证据?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只能证明侦查机关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不能证明当事人同意了鉴定意见。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不同的意见,随时可以提出申请,请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延伸阅读: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