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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精矿被鉴定为富铅渣涉走私废物罪签收通知书是否表示认可鉴定结论?
    发布时间:2018-06-26 10:17:39  浏览:1696次

    问题描述:我公司进口铅精矿被海关委托的机构鉴定为富铅渣,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公司老板及几名员工被拘留、逮捕。海关缉私局将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给被关押的当事人,有的当事人拒绝签字,有的当事人则签字了。请问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是不是表示认可了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承认走私废物罪的证据?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只能证明侦查机关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不能证明当事人同意了鉴定意见。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不同的意见,随时可以提出申请,请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延伸阅读: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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