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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之后就要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了吗?
    发布时间:2019-04-09 10:10:30  浏览:2325次

    问题描述:看到增值税改革文件的实施时间是2019年4月1日,出口退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那我们以前出口的货物在这之后退税的话就得按新的退税率办理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报关出口的以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的以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延伸阅读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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