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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出境的海关会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9-07-11 08:20:46  浏览:5256次

    问题描述:您好,请问暂时进境的货物不复运出境的海关会怎么处罚?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要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延伸阅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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