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因为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责令原海关重新作出处罚。谁知新的处罚出来,把原来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改为影响出口退税,罚款也从3万变为6万。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打击报复?不是说复议不能加重处罚的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复议不加重处罚”原则的限制。
延伸阅读:
“第七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根据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需要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