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一朋友从深圳某口岸过关时因携带的物品超过了5000元的限额规定,被海关行政罚款了,处罚决定书认为他带的物品其中一半属于自用物品,其他的不属于要求退运。海关并没有说为什么有些是自用物品有些又不算自用物品,请问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可以要求海关说明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延伸阅读: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