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如果认罪认罚的,判刑后争取假释的,考验期是否可以缩短?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事诉讼法》,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不存在另行确定考验期限的问题。
延伸阅读: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