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朋友前几年在做个体生意、经营小的食品加工作坊时,向一家工厂购买了一些食品原料,自行加工成食品再包装销售,据了解他是后来才知道这家工厂的食品原料是保税进口的。他因此被判刑四年,定的是间接走私,用《刑法》155条,请问他购买了保税货物就是间接走私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间接走私是《海关法》与《刑法》所规定的走私形态,其本义是当事人虽然未直接参与走私,但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因而,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定性为间接走私行为。您所述情况,如果只是向境内厂家购买保税货物,且不明知收购的是走私货物,不具备间接走私的构成条件。
延伸阅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