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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农产品案中检察院批捕时如何认定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
    发布时间:2020-01-10 08:54:08  浏览:1562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因涉嫌走私农产品被海关刑事立案,下个礼拜海关就要向检察院呈捕了,听说检察院出了新的办案规定,不知道对于走私农产品案检察院在批捕时会如何认定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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