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国外客户是一家连锁超市,在国内采购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和KN95口罩。并非用于医疗机构用,请问这种情况出口时要按53号公告进行出口检验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医用口罩”出口纳入出口商品检验范围。区分是否医用,终端用户是否医疗机构并不是决定标准。如果产品本身的设计用途与生产标准都是医用口罩,则出口时不论终端用户是否医疗用,都适用该公告纳入出口商品检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