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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保税区内加工成品内销时的关税配额证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06 09:14:18  浏览:3802次

    问题描述:综合保税区境外入区免配额管理。如果原料涉及关税配额证,但是加工后成品不涉及配额证,内销成品到境内区外时,是否还要办理关税配额证?例如,原料小麦产品入区,加工为成品(面条),此时,成品面条内销出区时是否还会有小麦的配额证要求?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现行规定,综合保税区内加工成品出区内销时,按成品申报出区,申报货物不属于配额管理范围的,不存在配额管理的问题。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备注:根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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