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个朋友是做水果生意的,还经营进口贸易,从东南亚国家采购葡萄、苹果、樱桃等,先海运到香港,再委托香港专业通关团伙,通过陆路、水路运至深圳、黄埔等口岸,进口报关时低报价格幅度达10%以上,请问他这个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中国海关律师:您的朋友进口时低报价格,如果有偷逃税款之故意,则构成走私行为,达到起刑点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至于低报的幅度,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