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一宗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因为海关关税部门的税款计核证明书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缉私局也没有重新申请计核,而是自己出了一份说明,盖的是缉私局的章,对计核过程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说明,试图解释原来计核证明书中的一些问题。请问这种缉私局对走私偷逃税计核证明书的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具有进行走私案件涉嫌偷逃税款计核主体资格。对于计核过程中的实体问题解释,也必须由原计核主体作出,不是计核主体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电子邮箱:yihang.han@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