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朋友是开在工厂的,请几年因为利用了他人加工贸易保税指标进口了一些电子原材料,现在案子在一审中,海关认定的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请问法院会引用刑法哪个条文定罪量刑?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对此法院判决时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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