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请问一个问题,有人说在海上接驳运输成品油属于绕关走私,而绕关走私会比其他方式的走私情节更加严重、判刑更重,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中国海关律师:绕关走私一般指绕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实施的走私行为,即包括陆上绕关,也包括海上(含内河、内湖等水上)绕关,都是诸多逃避海关监管方式的一种。海上运输没有合法证明的成品油,作为海上绕关走私,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文规定的间接走私行为。绕关走私、间接走私,其定罪量刑依据与其他方式的走私没有不同,适用相同的标准。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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