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从东盟国家进口原料,在中国生产为成品,但是进口原料部分的价值超过了50%,国内增值部分不到50%,这种情况还能认为是原产于中国吗?
兰迪海关部:根据中国与东盟经修订的原产地管理办法,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中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延伸阅读:
“第六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 个东盟成员国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 为生产另一货物的东盟成员国的原产材料。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中国用于生产另一货 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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