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在进口货物时因过失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海关已经通知我们进行稽查,这时我司主动披露会减轻或从轻处罚么?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除外。如何认定“已经通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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