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个人海淘了几瓶化妆品等自用,价值二千多人民币,收到了要求缴税的通知。想咨询下根据最新通知,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了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在2.6万个人年度额度内,为什么还是收到了缴税通知,是否需要缴纳?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延伸阅读: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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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