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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部律师就红珊瑚制品违法案件展开研讨
    发布时间:2013-10-24 10:55:00  来源:  浏览:2046次

        近日,针对某海关首次查获的红珊瑚制品案,结合我所近期接受咨询、代理案件的相关情况,海关部律师就红珊瑚制品违法案件举行了研讨会。

        红珊瑚及其制品能否作为个人物品邮寄、携带进出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是禁止出境;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是限制进境。因此,红珊瑚作为活体动物是禁止出境、限制进境的。至于“红珊瑚制品”作为物品的管理属性,海关总署令第43号并无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邮寄或携带物品如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且未向海关申报的,属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则要看其是否符合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偷逃税款或违反国家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作为贸易性质的红珊瑚及其制品,是否能构成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罪的完整表述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由此可知,“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是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根据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3号,《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动物附表 36的相关规定,红珊瑚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应向发证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所以,红珊瑚及其制品属于限制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不符合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中“国家禁止进出口”这一条件。因此,作为贸易管制的红珊瑚及其制品不能成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


        海关部律师认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认定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必须查实并准确确定红珊瑚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物品管理属性、进出口货物管理属性;因为准确确定其管理属性是准确确定其违法行为性质以及触犯的罪名的前提条件,否则容易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而导致冤假错案。


        鉴于此,海关部律师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条文的规定,深刻理解红珊瑚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运用法律武器,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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