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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调整销售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等
    发布时间:2019-03-22 09:58:12  来源:  浏览:2370次


    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2019年将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销售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进行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内容如下:

    一、调整一般纳税人销售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将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调整购进农产品及生产或委托加工扣除税率,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将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将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调整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将原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11%;将原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8%。

     

    关于增值税改革其他具体事项详见该公告


    附:近期关于增值税及出口退税调整政策法规一览

    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供稿人:兰国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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