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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汇国函字[1997]第62号)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汇国函字[1997]第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为配合新办法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共同打击利用进口付汇转移资金逃避外...
日期:1997-07-26 14:41:18
阅读:202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九十三号发布 根据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日期:1997-06-19 06:00:00
阅读:2218次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年3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该办法已被(汇发[2010]57号)废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
日期:1997-06-19 06:00:00
阅读:2851次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9月25日发布)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9月2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
日期:1997-06-19 06:00:00
阅读:2892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汇国函字[1996]第319号)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汇国函字[1996]第319号) 为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关工程”的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仍维持原各地外汇局与税务局之间核销数据传输方式,具体通知如下: 1.各外汇局和国税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召开联系会议,研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传送、接收及使用工...
日期:1996-12-20 14:37:39
阅读:2465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汇资函字[1996]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汇资函字[1996]第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便于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
日期:1996-06-28 15:38:19
阅读:2156次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1996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的含义是什么?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已经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的含义是什么?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日期:1996-06-18 06:00:00
阅读:2654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6月20日发布)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6月20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
日期:1996-06-18 06:00:00
阅读:2451次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厦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遵照国务...
日期:1996-01-10 14:32:24
阅读:2666次
海关总署 对署监一〔1990〕1291号通知的补充通知 [署监一〔1991〕218号]
海关总署 对署监一〔1990〕1291号通知的补充通知[署监一〔1991〕218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我署署监一〔1990〕129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鉴于海关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货物已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故上述费用不再收取。在接到本通知之前已收取的签证费,不予退还。 ...
日期:1991-02-22 09: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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