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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口废五金、电器产品监管验放的批复(署办法[1999]311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口废五金、电器产品监管验放的批复(署办法[1999]311号 1999年10月22日)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进口废五金验放依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传真电报收悉。经商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司,批复如下: 一、企业进口用于回收某些材料、物质或具有某种功能的零部件的废电缆、电线、废电机、电器等废五金、电器产品,仍按总署《关于加强对废旧货品税则归类疑难问题上报的通知》(税则(1993)299号)和《关税司关于转...
日期:1999-10-22 06:00:00
阅读:2135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
国务院于1999年8月4日批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1999-09-09 16:00:00
阅读:377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日期:1999-09-01 17:05:00
阅读:57次
农业部令第15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已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
日期:1999-06-21 06:00:00
阅读:2971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9号 关于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凡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单位,每批进口时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销售和使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
日期:1999-06-21 06:00:00
阅读:1923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 第14号 关于进口法国葡萄酒必须出具法国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4号(1999年7月21日) 据悉,产自法国沃克吕兹省、阿尔代什省、德龙省和加尔省的葡萄酒因使用了目前已禁用的以牛血为原料的葡萄酒净化剂,造成自六月中旬以来上述地区的数万升葡萄酒被法国有关部门封存。为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我国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特公告如下:1、自公告之日起,所有进口的法国葡萄酒须出具法国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系...
日期:1999-06-21 06:00:00
阅读:3694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9号 关于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凡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单位,每批进口时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销售和使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
日期:1999-06-21 06:00:00
阅读:2330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到期延续的通知(环发[1999]24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到期延续的通知(环发[1999]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单位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自1994年5月1日发布实施以来已经五年。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第一批颁发...
日期:1999-06-21 06:00:00
阅读:2264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1999]8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1999]83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环管[1994]14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我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对有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每类化学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和海关编...
日期:1999-06-21 06:00:00
阅读:2817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机电 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23号)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已颁布实施,现将《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今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归属尚需明确,电子信息交换、数据核查及反馈的网络系统尚...
日期:1999-06-21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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