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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试出口智利荔枝、龙眼、梨实施植物检疫的通知国质检动[2004]23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试出口智利荔枝、龙眼、梨实施植物检疫的通知(2004年6月1日 国质检动[2004]23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5月27日,总局和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梨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将择机正式签署。从即日起,智方同意试进口中国的荔枝、龙眼和梨,一旦有关议定书正式签署后,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同意正式...
日期:2004-06-26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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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2004]4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议定书的通知(2004年9月16日 国质检动[2004]40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9月7日,总局与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从即日起,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将试行上述议定书。现将上述议定书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中智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553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11月14日起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海关...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1807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5号 中国与智利签署5个中国水果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5号) 2004年11月17日,中国与智利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新疆香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智水果应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水...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183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动[2004]19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的通知(2004年5月14日 国质检动[2004]19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动植检所,标法中心: 2004年4月30日,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现将该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输澳龙眼荔枝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125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3号 澳大利亚同意进口中国的龙眼、荔枝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53号) 2004年4月30日,中澳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澳方同意按照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口中国的龙眼、荔枝。主要要求如下: 一、出口龙眼、荔枝产自中国,不得携带土壤、叶片、枝条、杂草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不得带有澳方关注的23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带枝龙眼的枝条不得超过10至15厘米,直径不得超过3至4毫米...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216次
海关总署 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3〕343号]
海关总署 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343号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大连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青岛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 为了维护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大政方针的实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日期:2003-10-27 15:47:20
阅读:2226次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二、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三、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该表格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
日期:2003-10-17 09:08:31
阅读:1926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24章)所指的“认可机构”。香港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日期:2003-09-29 09:06:32
阅读:1832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2]84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已于11月29日发布2002/933/EC决议,自即日起解除对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的禁令,但须进行20%的抽检。为保证我有关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争取早日全面恢复对欧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认...
日期:2003-09-12 06:00:00
阅读:19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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