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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2]5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2]5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嶝市场”)税收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入大嶝市场的人员每日免税携带入境的台湾原产商品总值由目前的每人每日人民币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日6000元; 二、《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
日期:2012-10-23 15:14:00
阅读:264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关于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关于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内地出口商出口原粮及制粉的报关单、税单或保证金收入...
日期:2012-09-29 10:30:43
阅读:2185次
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之附件)
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之附件)一、调解原则及程序(一)一方投资者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提出调解申请后,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应依其规则受理申请,启动调解程序。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应客观、公正、公平及合理地处理投资补偿争端。争端双方应积极、诚信参与调解,不得无故拖延。(二)除争端双方另有约定外,调解过程不公开。(三)除争端双方同意公开的事项外,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日期:2012-08-09 11:17:42
阅读:2118次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如下: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第六条有关规定,就两岸海关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海关程序指双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
日期:2012-08-09 09:15:52
阅读:2202次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如下: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为保护海峡两岸投资者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五条规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 义本协议内:一、“投资”指一方投资者依...
日期:2012-08-09 08:41:05
阅读:1762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89号公告 关于允许台湾大米输往大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89号公告 关于允许台湾大米输往大陆在《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框架下,两岸有关方面通过开展台湾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和技术会商,就《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达成一致,台湾大米获得输往大陆检验检疫准入资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台湾大米输往大陆。附件: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
日期:2012-06-16 16:47:20
阅读:2180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2年5号 关于输台硅酸钙板抗弯强度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2年5号 关于输台硅酸钙板抗弯强度要求关于输台硅酸钙板抗弯强度要求的警示通告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在对内地输台湾硅酸钙板不合格原因分析时发现,抗弯强度不合格是此类产品被通报的主要原因。目前,内地企业生产硅酸钙板大都采用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564.1-2008,该标准中抗弯强度要求为横纵两个方向的强度平均值不低于10MPa,而台湾标准CNS 13777《纤维强化水泥板》要求为横向强度...
日期:2012-05-10 16:48:44
阅读:2007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提交原产地声明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提交原产地声明规定 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日期:2012-01-11 10:56:06
阅读:2189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5号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5号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我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7号附件1《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号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合并,制定了《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见附件),现...
日期:2011-12-30 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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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83号 关于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12年版)
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83号 关于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12年版)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现将按照双方2012年税则调整的《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该《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9年版《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6号)同时停止执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按照2011年...
日期:2011-12-28 10:01:38
阅读:21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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