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80/2024号 | 2024年5月13日发布 | 2024年8月1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32/2024号 | 2024年2月26日发布 | 2024年3月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行政长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
为了做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34/2023 | 2023年8月23日发布 | 2023年8月24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源自日本福岛县、千叶县、枥木县、茨城县、群马县、宫城县、新渴县、长野县、崎玉县和东京都的鲜活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海盐及海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10/2023号 | 2023年7月24日发布 | 2023年8月23日实施 | 对外贸易
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若干货物
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买易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07/2023号 | 2023年7月24日发布 | 2023年8月23日实施 | 危险品监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 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
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67/2023号 | 2023年6月5日发布 | 2023年9月3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