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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 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转运进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78号,以下简称第78号公告)发布之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三方转运进口货物已陆续凭《未再加工证明》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曼谷协定》项下经由香港转运进口的货物,由于第78号公告没有明确,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无法对此类转运进口货物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因此未能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经研究决定...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1974次
海关总署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公告([2004]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的公告(2004年4月30日 公告[2004]13号)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转运进口货物的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78号,以下简称第78号公告)发布之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150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5号 对原产印度的货物适用《曼谷协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5号 我国与印度两国政府于2003年2月就《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以下简称《曼谷协定》)中相互适用问题达成一致。经双方政府批准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曼谷协定》框架下的关税减让。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
日期:2003-06-25 06:00:00
阅读:1868次
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注:该规定已被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取代 海关总署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
日期:2001-06-23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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