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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第三条 ...
日期:1985-06-07 06:00:00
阅读:2573次
海关总署 对持“礼遇签证”人员进出境时享受持外交签证者相同待遇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483号〕
海关总署 对持“礼遇签证”人员进出境时享受持外交签证者相同待遇的通知〔1985〕署行字第483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接外交部〔1985〕部领三字第82号通知称:自今年7月1日起,在签证种类中增加“礼遇签证”,发证对象为卸任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官员以及知名人士等人员。通知规定对持“礼遇签证”者入出境时享受持外交签证者相同的待遇。为此,各海关对持有我国签证机关给予“礼遇签证”的外籍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
日期:1985-06-03 15:31:27
阅读:9692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5〕署货字第1097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1985〕署货字第10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必须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籍港海关申请登记。不符合海关监...
日期:1985-03-22 15:43:36
阅读:2530次
海关总署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906号〕
海关总署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1985〕署行字第906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外交部、财政部、公安部〔1985〕部国字第961号文有关规定摘录如下,请遵照办理。 一、常驻首席代表由外交部礼宾司发给外交官证。副代表以及级别相当于联合国P薪金级以上者,须先由常驻首席代表就上述人员的职务或身份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外交官证。其余人员发给公务人员证。他们签证一般应与其所享受的待遇相一...
日期:1985-03-22 15:34:44
阅读:3945次
海关总署 实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57号〕
海关总署 实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署行字第57号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为了进一步健全海关免验制度,我署遵照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六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1983年国务院批准的《海关对外籍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于1985年2月15日起实行。本规定实行后,我署(1980)署行字第566 号通知予以废止。 附件1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 附...
日期:1985-01-25 15:02:02
阅读:3721次
海关总署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进出口公私用物品待遇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73号〕
海关总署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进出口公私用物品待遇的通知〔1985〕署行字第73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劳人外〔1984〕35号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将于1985年在我国建立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签于该局具有类似外交机构的地位,因此,对该局及其外籍人员进口的公私用物品,请比照〔1979〕贸关行字第371号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对该局进口的公用物品以及享受外交官或公务人员待遇的...
日期:1985-01-22 15:12:39
阅读:2311次
海关总署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84〕署行字第540号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19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见附件),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
日期:1984-06-25 14:45:35
阅读:647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84]署行第7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84]署行第768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
日期:1984-06-06 06:00:00
阅读:3290次
海关总署 实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84〕署行字第285号
海关总署 实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84〕署行字第285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现将修订的《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于1984年6月1日对外公布实施。以下各项,供内部掌握。 一、遗物应以死者生前使用过的为限。新旧物品不易区分的,可从宽解释作为遗物,按本规定的限量核放。对显然是新的不属于遗物的耐用消费品,如已运进,无法退运的,可按规定限量予以征税放行。 二、运进的耐用...
日期:1984-05-08 14:05:00
阅读:270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4〕署行字第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自1984年6月1日起施行)一、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遗物,应由物主在国内的继承人向海关申请并交验物主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经海关核准后,方可一次进口。这项申请,以物主死亡后1年为期,逾期不予受理。二、遗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耐用消费...
日期:1984-05-08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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