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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0号 关于推迟执行2008年第17号公告
2008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下发了2008年第17号公告,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奥运会安保工作需要,第17号公告执行中涉及到的H2000系统的修改工作要在奥运会后才能完成和上线。因此,17号公告推迟到2008年12月1日才能执行。相应地,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经取得“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的企业,双重身份继续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日期:2008-07-29 16:15:00
阅读:1871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 关于执行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21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属于《公告》和...
日期:2008-05-24 09:03:00
阅读:2016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1号 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执行事宜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境内区外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予退税,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的,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自境外进入区...
日期:2008-04-10 11:34:00
阅读:1873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海关总署印发了2005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目前区内企业已经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
日期:2008-03-22 06:33:00
阅读:2795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2008]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
日期:2008-02-20 08:53:00
阅读:19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牟新生二○○八年一月三十日注:该办法已被海关总署第227号令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
日期:2008-02-04 06:28:00
阅读:3182次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
日期:2008-02-02 06:00:00
阅读:2243次
海关总署第164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3日【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令第191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现行有效的文本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
日期:2007-09-07 18:10:00
阅读:2460次
海关总署第163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1日【法律类别】大陆-台湾【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令第214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现行有效的文本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7-09-03 13:15:00
阅读:2684次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扩大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现就扩大试点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日期:2007-08-30 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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