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行政处罚
商品归类决定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目录
进出口合规、海关监管与进出口税收政策法规全浏览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加工贸易管理类
>
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目录
海关法库分类栏目
对外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外贸经营者法规目录
国营贸易法规目录
货物贸易禁止法规目录
货物贸易限制法规目录
货物自动进口法规目录
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目录
优惠特惠与原产地法规目录
技术进出口法规目录
服务贸易法规目录
反倾销法规目录
反补贴法规目录
保障措施法规目录
国际贸易物流运输法规目录
出口退税管理
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海关通关与关税法规综合目录
申报与通关法规目录
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管理法规目录
海关税法规目录
商品归类法规目录
完税价格法规目录
减免税法规目录
暂时进出境法规目录
进出口货物转关法规目录
海关信用管理法规目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规目录
运输工具监管法规目录
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法规目录
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
海关稽查核查制度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管理类
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管理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货物单耗核定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异地加工外发加工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法规目录
境外加工出料加工法规目录
进出口商品检验类
进出口商品检验综合法规目录
进口商品检验法规目录
出口商品检验法规目录
报检管理法规目录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法规目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法规目录
进出口商品抽查与复验法规目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规目录
进出口商品认证法规目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综合及卫生检疫法规目录
进境检疫法规目录
出境检疫法规目录
检疫审批法规目录
运输工具检疫法规目录
过境检疫和携带、邮寄物检疫法规目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法规目录
检疫监督法规目录
行政处罚与走私犯罪
行政处罚综合法规目录
海关行政处罚法规目录
走私犯罪法规目录
复议与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综合法规目录
海关行政复议法规目录
行政诉讼法规目录
国家赔偿法规目录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纺织品
农产品
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食品
化妆品
化工化学品
机电产品
旧机电产品
废物专题
毒品专题
五金矿产
文化产品、文物
软件、高新科技
玩具、家具、轻工
车辆、船舶、航空器
濒危珍贵野生动植物
快件、展品、货样、广告品
军品、武器、仿真武器
烟酒珠宝奢侈品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大陆-台湾
内地-港澳
中国-美国
中国-日本
中国-欧盟
中国-韩国
中国-加拿大
RCEP
TPP
中国-东盟
中国-亚太
中国-印度、南亚
中国-巴基斯坦
中国-俄罗斯
中国-中亚西亚
中国-非洲
中国-中南美洲
中国-澳、新、大洋洲
出入境管理类
出入境综合管理
中国公民出入境
外国人入出境及停(居)留
内地(大陆)与港澳台
出入境边防检查
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 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时,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日期:2016-09-18 00:00:00
阅读:3185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
日期:2016-08-26 18:23:00
阅读:2866次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
日期:2016-08-25 17:27:00
阅读:5224次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关于调整生皮及半成品革加工贸易政策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日期:2009-03-14 10:53:00
阅读:2921次
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产发[2007]133号)
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自主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限制和减少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生产加工,有效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中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据实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加工生产能力,把好企业准入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级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
日期:2007-04-17 10:40:00
阅读:2686次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商机电函[2005]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加工贸易审批业务管理,配合实施有关新的管理政策,促进我国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加工贸易审批业务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然橡胶内销审批...
日期:2005-06-27 06:00:00
阅读:2655次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等关于更正2005年105号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6]9号)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2005年105号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6]9号)注: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宣布失效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 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
日期:2005-06-27 06:00:00
阅读:2410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核查,经商海关总署同意,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现...
日期:2005-06-27 06:00:00
阅读:3523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2号) 决定对部分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炼制成品油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2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6号),决定对部分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炼制的成品油以形式出口,再形式进口方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炼制的成品油原则上应加工复出口,如需转国内市场销售,由国内企业按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540次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氧化铝加工贸易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氧化铝加工贸易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贸工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耗能产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455次
«
1
2
3
»
第
页
跳转
第
1
/
3
页 共
28
条记录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