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77号 | 2024年6月28日发布 | 2024年6月28日实施 | 进境检疫
2024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
- 现行有效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关于“鼓励竞争,破除垄断”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引进,在有效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口岸验放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允许其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现就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