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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令1999年第11号农业部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07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1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有关消息,近期马来西亚暴发猪的日本脑炎。为防止马来西亚的日本脑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马来西亚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马来西亚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马来西亚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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